有些刑事案件是直接由法院受理的,但是有些却规定由检察院受理。
刑事案件受理情形包括自诉案件,即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;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。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、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等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8条第3款规定:“自诉案件,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”
《刑事诉讼法法》第170条规定:“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:
(一)告诉才处理的案件;
(二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;
(三)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。”
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
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:
1、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2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3、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4、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;
5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6、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【法律依据】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,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刑事案件执行机关有哪些
1、刑事案件的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、检察院或者法院。在刑事案件中,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、拘留、执行逮捕、预审;在刑事案件中,检察院主要负责监察、批准逮捕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、提起公诉;在刑事案件中,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判。
2、【法律依据】
3、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,应当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
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哪些
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:
1、没有犯罪事实的;
2、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3、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4、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5、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
6、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【法律依据】
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二百四十一条,侦查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,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,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,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,经检察长决定,中止侦查。